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大力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新形势,推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健康、快速发展,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导师”)岗位的设立,仅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校已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领域。
第三条 专业学位导师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在具体指导任务上,校内导师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侧重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指导;校外兼职导师侧重专业实践指导。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特点,可采取双导师或导师团队等指导形式。
第四条 各专业学位领域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需要,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校外专业人员担任学校专业学位导师,原则上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基地聘请。
第五条 专业学位导师根据实际需要,依据相关程序遴选产生,需经过个人申请,专业学位授权点或领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择优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 遴选和聘任的专业学位导师应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队伍结构,有利于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七条 坚持“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严格标准、择优选聘”的原则,既要关注学术水平,亦要突出实践能力,积极构建有益于专业化、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双师型”导师队伍。
第二章 专业学位导师职责
第八条 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严谨的科学精神、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工作,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以及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主持实施。
第十一条 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注重教学内容的改革与创新;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注重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改善教学效果;注重加强案例教学,积极进行教材和教学案例的开发。
第十二条 督促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研究工作,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并积极为专业学位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与实践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树立全面的质量观,自觉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撰写及职业素养训练等培养环节进行认真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 协助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学位评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费。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摸索和掌握培养工作的规律,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专业学位导师的遴选条件
第十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明确所从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够认真履行专业学位导师职责。
第十八条 校内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40周岁以下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与成就。近五年来(截止于申报前1年的12月31日)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和成就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且其中至少1篇论文被SCI、SCIE、SSCI、A&HCI或EI收录;或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当年有效的最新版)和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2.获得国家级科技、人文社科或教学成果奖励(排名前8位),或省部级科技、人文社科或教学成果奖励三等奖(限排序前2名者)、二等奖及以上(限排序前4名者);或市厅级科技、人文社科奖励二等及以上(排名第1)。
3.出版学术专著、全国统编教材1部(排名第1),且至少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当年有效的最新版)和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4.指导的学生获得至少1项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参加全国性比赛(展演)取得奖项。
5.在本专业学位领域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做出较大成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本人为主要完成者。
6.为实际工作提供调研报告或咨询报告、完成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的应用性项目(限前2名)、能体现具有较强的职业素养、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7.参加本专业领域调研活动并发表调研报告;或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或新技术获得推广;或标志性艺术作品、规划设计、政策建议获得奖励或被采用;或编写的案例被广泛采用;或发表、出版与实践相关的著作、译著。
(三)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校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者优先),或主持横向委托课题;个人可支配到账经费工科不低于10万元,经管理科不低于5万元,人文社科不低于2万元。
(四)能够开设至少1门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
第十九条 校外兼职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5年及以上从事相应专业学位领域的教学、研究、技术、设计服务、管理等工作和相关活动经验。
(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在本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突出的工作成绩和较高的业务水平。业绩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行业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励。
2.应用开发成果或产品设计获得市场推广,并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3.取得实践性成果奖励,或取得授权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在成果完成人中排名居前三位。
4.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中文期刊应为核心期刊)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从事专业领域相关的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及以上,或出版著作、译著1部及以上,或参编著作,本人撰写文字不少于5万字,或在市级及以上展馆举办个人艺术作品展、个人演唱(演奏)会。
5.承担行业或企业技术改造或创新课题。纵向课题须为市厅级以上项目(不含自筹经费);横向课题须为主持人,且经费不少于5万元。
6.在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水平得到同行专家或权威部门认可。
(三)能够开设专业实践相关课程,或举办专业实践讲座。
(四)能够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提供必要的实践条件,并有充足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第四章 专业学位导师的遴选程序
第二十条 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在上半年3-4月份间组织进行(学校首次遴选时可不受该时间限制)。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导师的遴选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校内教师向专业学位授权点或领域所在学院申请,校外人员由专业学位授权点或领域所在学院推荐,均须填写《湖北文理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并提供相应成果的佐证材料。
2.专业学位授权点或领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根据遴选条件、专业学位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对申请人的学术、实践及技术水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推荐,形成专业学位导师候选人名单。
3.审查通过的专业学位导师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到研究生处,经审核、汇总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出席人数2/3以上的同意票者为通过(出席会议人员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2/3)。
第二十二条 每位申请人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领域参加遴选。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学位授权点或领域所在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相应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与考核标准,但遴选与考核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相应条款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 专业学位导师的津贴待遇
第二十四条 校内导师享受导师津贴,标准为20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条 校外兼职导师享受导师津贴,标准为1000元/生,按一年发放。
第六章 专业学位导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位导师的日常管理主要由各专业学位授权点或领域所在学院负责,其具体的培养指导任务由各专业学位授权点或领域所在学院安排,且必须接受学校、专业学位授权点或领域所在学院组织的各类教学、实践等考核检查,研究生处备案并负责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各专业学位授权点或领域所在学院应根据指导研究生的实际需要,适当控制专业学位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
第二十八条 对已取得专业学位导师资格的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专业学位导师资格:
1.连续3年没有招收研究生。
2.凡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3.在学术研究过程中,与所指导研究生合作(以署名为准)的学术成果(包括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等)发生剽窃或造假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4.凡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或出国逾期不归者,按自动放弃指导教师资格办理。
5.符合取消导师资格的其它相关规定和协议。
第二十九条 专业学位导师资格被取消后若申请恢复,需在两年后重新参加专业学位导师遴选。专业学位导师资格被取消后,其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可由专业学位授权点另行安排其他导师指导。
第三十条 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由专业学位授权点或领域所在学院提出,经其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必要时可由研究生处直接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若因导师不尽职责、对学位培养质量监管不严而出现有悖于学术道德的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